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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01
- 来源:学工部(学生处)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简称高职在校学生)和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简称高职新生)。
第三条 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由各系党总支负责,系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在应征入伍大学生收到入伍通知书15天以内办理学籍异动(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高职在校学生,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须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和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放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五条 应征入伍的高职新生,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在学院新生报到期间由本人或监护人办理报到、休学等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高职在校学生和新生办理休学手续,原则上期限为2年,如遇该生在部队延长服役期限或转士官、提干仍需完成学业的情形,须在义务兵服役期限满后3个月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对本人和监护人无法到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的情形,也可由该生服役部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函件说明由该生所在系(部)负责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高职在校学生入伍所在学期学习课程,尽可能安排参加该学期考试,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对因入伍时间冲突、政审等原因不能参加该学期考试的情况在复学后补考。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补考或重修。
第八条 进入实习阶段高职在校学生(在校最后一年)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持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院的《休学证明》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院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进入原专业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或未成班的情形,由学院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相关或相近专业复学。
第十一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进入原专业、原班级就读。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不予复学。
第十三条 进入实习阶段(在校最后一年)应征入伍高职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未进入实习阶段高职在校学生(在校最后一年)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课程补修或修读课程的成绩的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进入实习阶段(在校最后一年)应征入伍高职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须按照学院规定及时缴纳最后一年学费;其他应征入伍学生(含高职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 学院应征入伍的高职在校学生,由学院资助中心按照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相应的政策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学费补偿或代偿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系党总支应加强应征入伍高职在校大学生在服兵役期间的联系、建档工作,保证学籍不发生差错,若学籍管理出现问题,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